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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玉秋与大连福星重力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学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秋,大连福星重力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学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544号原告:刘玉秋。被告:大连福星重力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后三羊村。法定代表人:于学奎。被告:于学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秋诉被告大连福星重力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学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秋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后计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