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恢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杨晓燕、张学旭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306执恢1063号申请执行人郑桂凤与被执行人杨晓燕、张学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备注:原执行案号为(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771号、(2016)粤0306执恢2480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