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岳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492号原告岳某,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石某,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开庭,原告经电话联系明确表示,在外地打工无法回家处理此事,愿意撤回对被告石某的离婚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离婚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金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