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永必、黄宏良、李蕊蕊、李佳美与陈朋、杜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必,黄宏良,李蕊蕊,李佳美,陈朋,杜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498号原告:李永必,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87********,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椿木营乡长槽村*组**号。原告:黄宏良,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231961********,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黄站镇黄站村**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莎,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蕊蕊,女,2009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52009********,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椿木营乡长槽村*组**号。法定代理人:李永必,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87********,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椿木营乡长槽村*组**号,系原告李蕊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佳美,女,2011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52011********,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椿木营乡长槽村*组**号。法定代理人:李永必,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87********,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椿木营乡长槽村*组**号,系原告李佳美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朋,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4********,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乡石牌村罗马墩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鹤,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7********,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棚井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飞,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思善桥2号。负责人:李官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永必、黄宏良、李蕊蕊、李佳美诉被告陈朋、杜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李永必、黄宏良、李蕊蕊、李佳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必、黄宏良、李蕊蕊、李佳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必、黄宏良、李蕊蕊、李佳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李永必、黄宏良、李蕊蕊、李佳美负担。审 判 员 吕大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