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韩平与孙伟、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平,孙伟,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平,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孙伟,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沛县。被执行人:宋和平,女,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沛县。申请执行人韩平与被执行人孙伟、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