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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任正强与冯定芬周开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强,周开万,冯定芬,重庆市江津区天天纯净水厂,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民初14004号原告任正强,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王荣,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开万,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冯定芬,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天天纯净水厂,住所地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西段28号荣华光彩大厦C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424687E。负责人周开万。被告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西段28号荣华光彩大厦C栋1、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2298532J。法定代表人冯定芬。原告任正强与被告周开万、冯定芬、重庆市江津区天天纯净水厂(以下简称天天纯净水厂)、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望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小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英、人民陪审员易如琴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正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开万、冯定芬、天天纯净水厂、在望商贸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正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开万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还清时止,以借款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周开万支付违约金20万元;3、判令被告冯定芬、天天纯净水厂、在望商贸公司对诉讼请求第1、2、4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周开万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3日,被告因急需支付民工工资,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周开万向原告任正强借款100万元,期限2个月,利息为月息3%;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元;被告冯定芬、天天纯净水厂、在望商贸公司为被告周开万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当天,原告将借款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周开万。到期后,被告周开万未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被告周开万、冯定芬、天天纯净水厂、在望商贸公司未到庭,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当庭认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开万因需支付民工工资,向原告任正强借款100万元。2016年5月23日,原告任正强作为出借方,被告周开万作为借款方,被告冯定芬、天天纯净水厂、在望商贸公司作为担保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周开万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利息为月息3%,被告在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同时约定,被告冯定芬、天天纯净水厂、在望商贸公司为被告周开万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借款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合理费用;担保期限:被告付清原告借款本息及合理费用为止。协议签订后当天,原告任正强即将借款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至被告周开万账户。到期后,被告周开万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即判令被告周开万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任正强与四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任正强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周开万支付借款100万元,被告周开万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归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周开万归还借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原告在起诉时,对利率自行调整为按月率2%计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即要求被告周开万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冯定芬、天天纯净水厂、在望商贸公司分别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冯定芬、天天纯净水厂、在望商贸公司对被告周开万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开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正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二、被告冯定芬、重庆市江津区天天纯净水厂、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开万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周开万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任正强自愿垫付,被告周开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被告冯定芬、重庆市江津区天天纯净水厂、重庆在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小琴审 判 员  彭 英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