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郭胜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胜贤,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6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胜贤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胜贤伙同郭某、陈某(均已判刑),盗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工地扣件1100余个,销赃给雷某、杨某,获赃款3700元。经估价鉴定,被盗扣件价值3740元。2013年8月1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胜贤伙同郭某、陈某,盗割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号楼电井内电线127余斤,销赃给雷某、杨某,获赃款2000元。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线铜芯价值2286元。2013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胜贤伙同郭某、陈某,盗割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号楼电井内电线,转移赃物过程中发现工地巡逻人员,逃离现场。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郭胜贤伙同郭某、陈某,先后三次盗割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号楼电井内电线482、387、360余斤,销赃给雷某、杨某,分别获赃款7600、6090、5670元。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线铜芯价值22122元。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郭胜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胜贤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郭胜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郭胜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胜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胜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4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雪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