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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5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车路路与上海金球汽车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石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路路,石炜,上海金球汽车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421号原告:车路路,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石炜,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金球汽车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金轶。原告车路路诉被告石炜、上海金球汽车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路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车路路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