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立刚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立刚,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本案后,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立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唐立刚饮酒后驾驶HT1390号“捷达”牌出租车,沿延吉市参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北路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张常宝驾驶的×××号“北京现代”牌出租车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被告人唐立刚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03.38mg/100ml。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立刚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接出警登记表,现场照片,采血照片,涉嫌酒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唐立刚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立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立刚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现对被告人唐立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立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邓永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天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