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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建与陈娇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陈娇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910号原告:李建,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陈娇龙,男,汉族,住什邡市。李建与陈娇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建负担。审判员  刘激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向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