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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村村村民委员会、张怀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村村村民委员会,张怀贵,张志远,张志东,张胜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淑英,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炜,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贵,男,汉族,1951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河川,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志远,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原审被告:张志东,男,汉族,60岁,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原审被告:张胜利,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村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怀贵、原审被告张志远、张志东、张胜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村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以为了维护村街稳定,社会和谐,经村委会研究决定,报乡政府批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村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于盟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