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石维国,章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港河路港湖商厦***层。组织机构代码:75398746-0。法定代表人:章海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乡吕家岸村周子垟亨哈绿色食品开发与销售管理中心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78883536-0。负责人:徐文华,行长。原审被告:石维国,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章海燕,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章海燕、石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百一超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