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经孝合与永铭集团有限公司、黄从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孝合,永铭集团有限公司,黄从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186号原告经孝合,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永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王家一号。法定代表人解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从军,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经孝合诉被告永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黄从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孝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永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黄从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经孝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经孝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经孝合负担。审 判 长 李 晖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谈宇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