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李孝周与陈庆华、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周,陈庆华,张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348号原告:李孝周,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陈庆华,女,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国栋,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孝周诉被告陈庆华、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孝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孝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孝周负担。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元附:(2017)皖1225民初134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