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宿荣与王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宿荣,王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1民初76号原告:李宿荣,男,1976年出生。被告:王利,女,1966年出生。原告李宿荣与被告王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宿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宿荣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宿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李宿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