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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宿荣与王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宿荣,王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1民初76号原告:李宿荣,男,1976年出生。被告:王利,女,1966年出生。原告李宿荣与被告王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宿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宿荣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宿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李宿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