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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9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谢俊强与内蒙古众佳新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俊强,内蒙古众佳新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91执66号申请执行人谢俊强,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内蒙古众佳新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南路与校园路交叉口华茂检测站行政楼。法定代表人黄战岭,公司执行董事。谢俊强诉内蒙古众佳新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包开劳仲字(2016)第15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4824元,未执行标的4824元。2017年4月6日经申请执行人谢俊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91执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内蒙古众佳新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俊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凤革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