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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盛达伪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盛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3刑初81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盛达,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曾因吸毒,于2003年12月、2006年10月分别被舟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又因吸毒,于2009年8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再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于2016年8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山大队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及罚款人民币六千二百元;现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盛达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留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盛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林盛达因无法重新申领B2驾照,遂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在宁波B2驾驶证考场附近,通过办假证人员伪造了1本A2驾驶证。2016年8月25日晚,被告人林盛达因饮酒驾驶,在普陀山短梵线0KM+450M入三摩地停车场路段被民警查获,后因出示该伪造的驾驶证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林盛达处扣押的驾驶证印某与样本上的“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某不是为同一模版形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盛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伪造的驾驶证1本,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货币(票证)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警察现场执法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盛达构成伪造身份证件���。根据查明的事实,林盛达伪造驾驶证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因《刑法修正案(九)》对伪造驾驶证行为的处罚做了修改,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林盛达的行为应按照修订前的《刑法》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变更。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盛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林盛达曾因违法行为被处罚,现又实施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盛达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盛达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红伟人民陪审员  方行义人民陪审员  薛洪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韩梦楚附:1997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