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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东支行、泉州市狼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东支行,泉州市狼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黄后银,泉州市奔旭卫浴发展有限公司,高翔,吕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溪东村,组织机构代码:59786059-8。负责人陈坚定,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鸿飞,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泉州市狼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美宇阀门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8742512-3。法定代表人黄后银。被执行人黄后银,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执行人泉州市奔旭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组织机构代码:57701193-5。法定代表人高翔。被执行人高翔,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吕辉明,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市狼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狼道卫浴公司”)、黄后银、泉州市奔旭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旭卫浴公司”)、高翔、吕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狼道卫浴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东支行借款人民币4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止2016年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人民币432563.80元,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1元、执行费人民币49400元;责令被执行人奔旭卫浴公司、黄后银、高翔、吕辉明对被执行人狼道卫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狼道卫浴公司、黄后银、奔旭卫浴公司、高翔、吕辉明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6月22日、2017年1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狼道卫浴公司、黄后银、奔旭卫浴公司、高翔、吕辉明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奔旭卫浴公司、黄后银有部分银行存款,五被执行人无其它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登记信息;2、2016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狼道卫浴公司、黄后银、奔旭卫浴公司、高翔、吕辉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2017年3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黄后银银行存款人民币4511.09元、3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奔旭卫浴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830.66元,因上述扣划款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东支行暂未能受偿。现查无被执行人狼道卫浴公司、黄后银、奔旭卫浴公司、高翔、吕辉明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