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9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忠成与长顺县长寨街道水利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中成,长顺县长寨街道水利服务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180号原告:罗中成,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长顺县长寨街道水利服务中心,住所:长顺县长寨街道办。负责人:梁勇,系该中心主任。原告罗中成与被告长顺县长寨街道水利服务中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中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其权益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中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中成承担。审判员 黄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炳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