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莫吉涛与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吉涛,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646号之一原告:莫吉涛。被告:祝荣。原告莫吉涛与被告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莫吉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祝荣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远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秀珍的起诉。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