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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莫吉涛与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吉涛,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646号之一原告:莫吉涛。被告:祝荣。原告莫吉涛与被告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莫吉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祝荣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远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秀珍的起诉。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