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4行初51号原告××,住址沈××号1-3-1。被告××,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原告××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石丽娟审判员 张笑晨审判员 郭 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