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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4行初51号原告××,住址沈××号1-3-1。被告××,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原告××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石丽娟审判员  张笑晨审判员  郭 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