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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谭留远与黎青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留远,黎青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418号原告:谭留远,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黎青民,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谭留远与被告黎青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谭留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留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庄卫家审 判 员  陈胜龙人民陪审员  黄子欣书 记 员  陈用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