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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辉,男,I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178683XX。负责人:梁美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强、戴伟强,该行员工。上诉人黄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6)粤128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日红担任审判长、任喜跃、梁达明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艺斌担任记录。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辉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黄辉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日红审 判 员  任喜跃代理审判员  梁达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结琼书 记 员  张艺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