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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新亚与被申请人魏代远、王淼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新亚,魏代远,王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845号之一申请人:梁新亚。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代远。被申请人:王淼。申请人梁新亚与被申请人魏代远、王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1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梁新亚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侯鲲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