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伟、刘飞等与赵军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刘飞,蒋采莲,蔡科福,陶桂荣,赵军军,胡忠军,资源县顺达运输车队,唐中武,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公路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23号原告:刘伟,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全州县。经常居住地:全州县。原告:刘飞,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系原告刘伟之兄)。原告:蒋采莲,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系原告刘伟、刘飞之母)。原告:蔡科福,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原告:陶桂荣,女,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林,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军军,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全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忠军,男,成年,汉族,住广西资源县城北开发区。被告:资源县顺达运输车队(以下简称“顺达车队”)。住所地:广西资源县资源镇城北新区安置地*****号*楼。法定代表人:莫华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唐中武,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七零,该局局长。原告刘伟、刘飞、蒋采莲、蔡科福、陶桂荣与被告赵军军、胡忠军、顺达车队、唐中武、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伟、刘飞、蒋采莲、蔡科福、陶桂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殿红人民陪审员 闫 芳人民陪审员 梁恩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