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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辖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郭永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郭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新区文昌办事处李屯。法定代表人武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军,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红,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因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民初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焦作市,不在修武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属于修武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郭永红依法向修武县人民法院起诉,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靳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