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438号原告:王某。被告:魏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