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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368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68号原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5栋A座。法定代表人:吴志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女,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峰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原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73元,由原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 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延琦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