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共鹤壁市委党校与湛爱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共鹤壁市委党校,湛爱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818号原告:中共鹤壁市委党校,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肖海水,该党校常务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梁,男,系该党校行政处处长。被告:湛爱良,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原告中共鹤壁市委党校与被告湛爱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中共鹤壁市委党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湛爱良向其交付门面房9.5套并赔偿2013年2月至湛爱良实际交付之日的房屋租赁损失。事实与理由:2002年4月15日,中共鹤壁市委党校与枣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湛爱良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承建范围、标的款的给付等事项。2015年11月湛爱良交付了临街门面房以外的工程,尚未交付的门面房共9.5套。依据鹤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的《党校公寓楼1/2区及室外工程结算评审报告》(鹤财评审[2011]101号),审定金额为4473158.21元。截止2013年1月底,中共鹤壁市委党校共支付湛爱良工程款424万元。但湛爱良借故拖延交付并将9.5套临街门面房私自向外出租。本案案号为(2017)豫0611民初818号。2017年4月5日,湛爱良向本院提出对中共鹤壁市委党校的诉讼,案号为(2017)豫0611民初1789号,其请求:1、依法判令中共鹤壁市委党校支付其剩余工程款2630961.71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2630961.71元为基数计算,从2005年11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2、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其支付停工损失1082475.33元。事实与理由:2002年4月15日,湛爱良借用枣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通过议标方式与中共鹤壁市委党校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承建范围和标的款给付等事项。2002年年底该项目主体完工,但中共鹤壁市委党校并未按双方所签订的《工程补充协议书》支付总工程进度款(即工程总价款的50%),致使工程停工一年有余,给湛爱良造成了1082475.33元的损失。2015年11月11日,该项目完工,并经中共鹤壁市委党校依法验收投入使用。湛爱良就该项目提交鹤壁市建筑工程管理站进行核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6530961.71元。截止目前,中共鹤壁市委党校仅支付了3900000元,尚欠2630961.7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上述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17)豫0611民初1789号民事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611民初1789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孟利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学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