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段某某隐匿会计凭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141号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黎城县农机公司职工,住黎城县黎侯镇仵桥村。被执行人段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晋04刑终2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段艳飞缴纳罚金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段某某在履行部分义务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宪红审判员 李云波审判员 李政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