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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木沙与张来者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木沙,张来者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483号原告马木沙,住康乐县。被告张来者不,住康乐县。原告马木沙诉被告张来者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他与被告是好友,2014年6月24日,被告找到他称自己买车急需用钱,让他借给2万元,他看在与他关系甚好的份上就将钱借给被告,被告当即写下借条,并称最迟于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他多次追要被告都迟迟不予还款,并以各种理由推脱。现他起诉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追回借款2万元。被告辩称,他向原告借款属实,但2015年2月7日他就偿还了5700元,还下欠14300元,并写了欠条,约定每月利息按1千元计算,还款期限为2个月。因为他当时出了车祸,后来他也无力偿还,以致借款拖欠至今。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因买车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5年偿还了5700元,剩余14300元,于2月7日写下借条,双方约定2个月内还清,利息每月按1千元计算。后因被告经济困难,没有按时还款,原告起诉于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张来者不同意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马木沙借款5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给付5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63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来者不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清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