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帅与雷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帅,雷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053号申请人:周帅,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申请人:雷小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周帅诉被申请人雷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万元的财产,由周帅本人提供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62×××04账号内存款人民币7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周帅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62×××04账号内存款人民币7万元;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雷小玲名下价值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