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邓萍申请宣告李萍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2民特1号申请人:邓萍。委托代理人:孙国军。申请人邓萍申请宣告李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萍于2016年3月1日来院称:邓萍是李萍的妹妹。两人之父李明荣于1994年4月下旬逝世。2004年患有弱智的李萍到邓萍家玩,不慎走失。当时邓萍向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江汉二桥派出所报案。2005年母亲邓新林去世。现李萍走失已超过十年,申请法院宣告李萍死亡。经查:李萍,女,汉族,系邓萍之姐,李萍于2004年离家走失,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多方长期寻找,2010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4月6日依法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李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萍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虽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邓萍作为李萍之妹,现申请宣告李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