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祥法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祥法,周瑞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瑞昌市湓城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491-X。法定代表人:涂香仁,主任。被执行人:何祥法,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周瑞丰,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祥法、周瑞丰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何祥法、周瑞丰应支付申请人案款67158.0元,承担执行费907.37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715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祥法、周瑞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81执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