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鹏国与张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国,张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450号原告:王鹏国,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张国芳,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国诉被告张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景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国撤回对被告张国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曲芸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