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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鹏国与张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国,张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450号原告:王鹏国,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张国芳,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国诉被告张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景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国撤回对被告张国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曲芸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