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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某1与彭双光、王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1,彭双光,王益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财保74号申请人:陈某1,女,汉族,2011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系申请人陈某1监护人。被申请人:彭双光,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王益梅,女,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申请人陈某1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益梅名下的湘K×××××号小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陈某1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益梅名下的湘K×××××号小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陈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瑾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婷婷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