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刑更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黎圣鹏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圣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489号罪犯黎圣鹏,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9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圣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黎圣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圣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6年9月获得表扬;已缴清罚金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圣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圣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