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550陈宏进与杨宏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进,杨宏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550号原告:陈宏进,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宏进,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宏进与被告杨宏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因被告错误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宏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宏进负担。审判员 李振杰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仇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