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石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573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正兴,黄石市太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石某。法定代理人郭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国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兴,被告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乙。由于双方缺乏了解,相处两年后,发现被告性格与我严重不和,经常为了小事发生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了小孩能够健康成长,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同居期间非婚生小孩李某乙由我抚养。被告石某辩称:我与原告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生育一女孩,我们举行婚礼时我是正常人。由于小孩生病需照顾,导致我患有产后抑郁症,原告也给过我一定的经济帮助。近年来,���告一直未履行扶助义务,导致我病情加重。我要求原告承担以前的治疗费用,并将我病治疗好后再谈小孩抚养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石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乙。小孩出生后,因被告患有产后抑郁症,小孩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抚养,原告也将被告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治疗终结出院后,一直采取药物治疗,现仍处于治疗康复期。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一些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隔阂。2015年11月18日,原告向大冶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同居生活期间非婚生女孩李某乙由原告抚养。2015年12月18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7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小孩哺育期满及被告病愈后另行主张权利。2017年2月9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间非婚生女孩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同居关系构成要件,应予认定。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女孩李某乙,被告在生育小孩后某,虽经过治疗后有所好转,但仍处于治疗康复期。为了有利于被告病情的治疗,加之原、被告非婚生女孩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抚养,故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甲要求与被告石某同居期间非婚生女孩李某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