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会光与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会光,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会光,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伦开,新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伏口镇良响村。法定代表人:龙飞,系该煤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新清,男,系该煤矿职工。上诉人康会光因与被上诉人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会光因被上诉人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康会光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会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友红代理审判员 俞永清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