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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长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阎洪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阎洪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3960号原告:上海长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长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男。被告:阎洪芬,女,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阎洪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阎洪芬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顾国华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张根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