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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8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梅与孙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梅,孙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8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梅,职工。被执行人:孙家林,个体业主。吴梅与孙家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2016)鄂0624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大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