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守丽与蓬莱市新港街道中村村委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丽,蓬莱市新港街道中村村委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130号原告:张守丽,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新港街道中村村委委员会,地址:蓬莱市新港街道中村村委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景士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丽与被告蓬莱市新港街道中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守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