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云涛 张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吴云涛,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秀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云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张国华,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林甸鑫泉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1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云涛于2017年4月6日已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取暖费8604.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亚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