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兵年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年,李飞,李兵年,李飞,李兵年,李飞,李兵年,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962号原告李兵年,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甘州区碱滩镇刘家庄村二社。身份证号:×××被告李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甘州区碱滩镇甲子墩村三社。原告李兵年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兵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菊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省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