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永州市湘南汽车大世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建军,永州市湘南汽车大世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赵建军,永州市湘南汽车大世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74号申请人:赵建军,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申请人:永州市湘南汽车大世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进贤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的董事长。申请人赵建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湘南汽车大世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冷水滩区高科建公司的土地回收补偿款1300万元。申请人赵建军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赵建军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湘南汽车大世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冷水滩区高科建公司的土地回收补偿款1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建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宏元审 判 员 唐丽华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