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2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燕勤、朱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燕勤,朱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特23号申请人:何燕勤,女,194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申请人:朱XX,男,194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申请人何燕勤与被申请人朱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进行诉前登记,于2017年4月6日立案。申请人孟小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何燕勤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袁翠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雅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