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石克文与刘文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克文,刘文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304民初5号原告:石克文,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号**栋*单元*号。被告:刘文超,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号**栋*单元**号。原告石克文诉被告刘文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克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刘文超返还石克文不当得利款10000元;2、刘文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石克文与刘文超姐姐刘文涛曾系夫妻,双方于2015年离婚,后石克文欲与刘文涛复婚,为表诚意,代替刘文涛向刘文超还款10000元,但刘文涛后来拒绝和石克文复婚,石克文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文超返还1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文超自愿归还石克文人民币5000元,石克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因石克文确认尚欠刘文超父亲刘述鸿(身份证号码430304194009281516)10000元现金,上述刘文超自愿归还石克文的5000元冲抵石克文应付刘述鸿的欠款5000元(由刘文超直接支付刘述鸿),石克文欠刘述鸿的其余5000元,由刘述鸿另行向石克文主张;三、石克文、刘文超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石克文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湘蓉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李莉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