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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小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李小飞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中兴路136号。负责人:刘瑞学,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飞,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农民,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瑞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襄县人民法院(2016)晋09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冯慧波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