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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余佳芮与陶启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佳芮,陶启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736号原告余佳芮,女,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陶启驹,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负责人凤奕。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佳芮诉被告陶启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佳芮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瑜 关注公众号“”